
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蓬勃發(fā)展,房價不斷攀升,二手房市場也日益活躍。面對房價持續(xù)上漲的利益誘惑,不少賣房者缺乏誠信,通過“一房二賣”規(guī)避已經簽訂的售房合同義務,以獲取更高的房價利益。因此,因一房二賣所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,形式也是多種多樣,如何妥善處理這些案件成為人們較為關注的一大社會問題。
根據我國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》第九條規(guī)定:“買賣城市私有房屋,賣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,買方須持購買房屋證明信和身份證明,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手續(xù)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買私賣城市私有房屋。嚴禁以城市私有房屋進行投機倒把活動。”私有住房轉讓,是指將個人擁有的房屋轉讓他人的行為,是房屋所有權人處分其財產的行為。按照以上規(guī)定,城市私有房屋的買賣必須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,即到房管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(xù)的。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(xù)的,買方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。
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(xù)的,所有權未發(fā)生轉移,但不能以此認定買賣合同無效。從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》的規(guī)定看,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(xù)僅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必要程序,而不是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條件。該條例第七條規(guī)定:“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、變更手續(xù)時,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、買賣合同和契證。”顯然,有效的買賣合同是所有權登記的根據之一,是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(xù)的證件,所有權登記手續(xù)并非合同有效的條件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貫徹執(zhí)行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枛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第八十五條規(guī)定:“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,一方反悔,不予支持。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協議轉移,一方反悔并無正當理由,協議又能夠履行,應當繼續(xù)履行;如果協議不能履行,給對方造成損失的,應當負賠償責任。”這說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與否,并不決定合同效力的有無。顯然,認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合同無效,不利于保護房屋買受人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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